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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额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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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绍住金[2009]13


关于2009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高、最低缴交额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0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交额从20091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交额的同时,对200915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二、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绍兴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636元计,核定市区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530元、最低为78元。

三、市区纳入统发工资集中管理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五、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六、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本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七、各分中心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200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闭窗口    日期:20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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